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公文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2、需进行模拟件试制的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公文的同时,应将模拟活动方案,包括质量计划报送给国家核安全局。
二、受理
1、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发文。
2、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任命项目官员,并指定负责技术评审的主审单位。
三、技术评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主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1、针对申请材料提出第一批审查问题,回答并上交核安全局;
2、对不合格的回答和仍置疑的问题,主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延证为5个工作日,新取证为15个工作日)内继续提出审查问题;
3、必要时,主审单位可提出与申请单位进行对现场检查;
4、现场检查结束后主审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5、主审单位负责模拟活动方案的技术评审。在对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和模拟活动方案有初步结论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审查意见。
6、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批准模拟活动方案,并由主审单位对模拟活动进行监督。模拟活动及其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7、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颁发许可证的条件,主审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评价意见,国家核安全局以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8、主审单位基本完成技术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完成初步评价报告(如有模拟活动的,应包括模拟活动审查的监督工作总结),并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9、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可组织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主审单位的初步评价报告。
10、在专家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将最终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报送至国家核安全局。主审单位在接到最终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编写最终评价报告,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至此,技术评审结束。
四、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最终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如果有的话)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