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选用的电液执行机构生产制造厂家应同时具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
3.2.2.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许可参数:其他高压容器(A2) );
3.2.2.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子项目:元件组合装置);
3.2.2.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工业管道安装(GC2))。
3.2.3投标人所选用的电液执行机构设备应至少具有整机 SIL2 及以上认证 ,提供由德国TUV或法国BV或美国EXIDA出具的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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