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这是2014年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意味着贵州省在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工作再次走在全国前列。《条例》将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
环保漫画《节能灯》
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郭猛主任委员表示,《条例》是为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和方略进行统筹、引导,唤醒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意识,因此倡导性的内容较多。
“这是一部统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郭猛说,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坚守加快发展和生态保护两条底线”的要求,考虑了环保操作的技术层面的要求、贵州发展实际的需要、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生态保护价值重要区域”“四个区”明确了贵州省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和区域,勾画出贵州生态保护的底线,并对生态保护的范围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
《条例》首次明确了执法的主体,使《条例》实施有了执行主体和监督对象。
建立环境信用制度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信用的实施方法。”参与《条例》起草的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潘善斌博士说,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使环境信用形成倒逼机制,倒逼企业和单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义市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工作,为环境信用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条例》还规定,将环境信用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制度,对执法主体的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建设纳入了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绩效考核,还要向全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明确生态补偿机制
“在条例中,贵州省首次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潘善斌表示,生态补偿机制在全国都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大多都是一个概念,为了使生态文明建设得以落实,《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
“现在对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都非常谨慎,但这条规定几乎得到了参与起草人员的全部认可。”潘善斌这样说,希望通过这种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资金的参与,通过绿色信贷等方式,让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更有持续性。
事实上,关于生态补偿机制,贵州早已先行先试。
郭猛告诉记者,黔南州和黔东南州在清水江流域上至今仍在执行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从黔南流入黔东南的水达到相关标准,那么黔东南每年就会要给予黔南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黔南为保护清水江水质所做的各项工作。
如果黔南流入黔东南的水达不到相关标准,则黔南需要赔偿给黔东南一笔费用。但近年来,大多是黔南拨付黔东南费用,生态补偿变成了生态赔偿。
“贵州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郭猛表示,贵州处于“两江上游”,最近还被划入长江经济带,贵州近年来不断致力于保护上游上态,希望能和下游地区进行“对话”,探讨区域合作,建立联动机制,防患于未然,共同开发、保护。
逐步完善法规体系
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条例》中涉及的内容并不是很多,因为《条例》是一部宏观性的地方性法规,现在正在着手研究《贵州省生态文明补偿条例》,通过下位法来明确上位法的执行。
其实,这部《条例》很多都是需要下位法来进行具体执行的,因此在本条例的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这不仅明确了《条例》在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上位法的地位,也使得条例中关于处罚的规定较少,仅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相关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今年立法工作中,相关处罚条例涉及最少的一部法律、法规。”郭猛表示,这也体现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初衷,就是唤醒大家文明建设理念的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归根结底是为了造福于民,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还要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用法律的规范约束公民、法人及各级政府的行为,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