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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月1日起对部分进口成品油征税

作者: 2014年01月03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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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称,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公告明确,对进口的灯用煤油、其他煤油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以及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称,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公告明确,对进口的灯用煤油、其他煤油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以及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7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312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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