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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频发事故曝内外监管失察

作者: 2013年09月03日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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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中的:就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而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过于集中,忽略了对社会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公共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一语中的:就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而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过于集中,忽略了对社会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公共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8月31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58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
  9月1日,上海市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事故原因被初步认定,系生产厂房内液氨管路系统管帽脱落,引起液氨泄漏,导致企业操作人员伤亡。
  此次重大伤亡事故再次将液氨这种化学品推进公众视野。
  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事故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氨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物质,“威力”如此之大?
  上海市安监局危化处处长熊伟国介绍,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为运输及储存便利,通常将气态的氨气通过加压或冷却得到液态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可起杀菌和降温制冷作用。由于液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的发生率较高。急性吸入氨中毒的发生,多由意外事故如管道破裂、阀门爆裂等造成。严重吸入中毒可造成气管阻塞,引起窒息。
  而除了液氨外,还有不少危险化学品被用于生产。不幸的是,这些危险化学品都引发了安全事故:6月23日10时45分,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丙二车间反应器发生异常,操作工立即采取手动联锁、紧急停车、切断进料。但11时左右,仍发生爆燃。13时50分,火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6月24日14时15分,上海盛瀛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导致6人重伤。经初步了解:事故单位主要生产表面活性剂及环氧乙烷、丙烷、丙烯分装。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频频引发事故,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危险化学物品监管的反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新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企业将风险应急预案变成了挂在墙上的“空文”,主要用于应付检查。
  “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方面在于企业的内部监管,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的外部监管。”王新建说,但从目前看,内部、外部监管都存在问题。从内部看,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舍得安全管理的投入;从外部而言,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部门包括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互相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缺乏联合执法的机制。
  王新建认为,对危险化学物品,除了加强内外监管,企业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如何安全操作,如何处置突发事故。
  杜绝此类安全事故,除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就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而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过于集中,忽略了对社会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公共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由有关部门设定安全生产的标准,由政府部门来监管,由政府部门承担制定规范、强化监管、加大保障力度等方面的义务。”莫纪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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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危险化学品 事故 监管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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