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修改专利法的议案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2013年专利申请量237.7万件,授权专利量131.3万件,近五年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20%,专利授权量增长率也接近20%,但伴随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持续增长,问题专利(即专利审查人漏查已有同类技术或低质量专利)不断增多。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在授权公告日后一定期限内,第三人无法通过简单、便捷的途径,对有问题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一、建议“专利公告后增设异议程序”的理由
所谓问题专利是指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人漏查,在社会上已有同类技术或存在实质性缺陷的授权专利,增加同业竞争者提出专利复审无效的请求。问题专利至少存在三个负面影响。
(一)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公告授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复审无效程序和诉讼,但费用高、耗时长,导致问题专利没能及时、便捷得到处理,阻碍同行竞争者技术商业化进程。美国商标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等都在公告日起设定几个月(美国和欧洲九个月,日本六个月)的时间允许第三人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异议请求。
(二)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国外申请人越来越注重在中国的专利布局和保护,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2013年国外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达12万件。国外跨国公司往往采用专利技术要求保护面宽的独占,从而实现市场的垄断,其专利申请呈现一大特点,权利要求数量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如果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把控不严,往往会导致授权后的专利保护范围过宽,而对于国内同行企业而言,后期无效和诉讼成本又较高,在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专利封锁和技术壁垒时,现行的我国专利法却没有一种低成本、及时有效的解决方式,势必会对我国民族工业自主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带来不利的结果。
(三)为了不正当获取高额赔偿金及许可使用费,某些专利权人利用审查漏洞,申请并获得问题专利权。如果问题专利所有人投资将专利技术进行成果转化,然而一旦问题专利被宣告无效,其所有人或投资者失去了技术独占性权利,得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并造成成果转化的投资损失。
二、建议“专利公告后增设异议程序”的内容
为此,当前的中国专利法对专利提出无效异议的途径局限于复审行政程序或高额的诉讼程序,建议借鉴美、日、欧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制度,增加专利公告后在九个月内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无效异议程序,以提高专利质量,将中国专利法和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统一,减少不必要的专利行政复审诉讼。
因此,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增加条款之一“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九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在社会上已有同类技术存在以及权力要求范围过大,都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或保护范围过大的异议请求。”,增加条款之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提出异议的请求应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作出异议成立决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浙江代表团 黄作兴等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