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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煤增值税减免是个伪命题

作者: 2012年03月23日 来源:钢之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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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煤炭行业和煤炭产品税收规则改革和税赋调整的动作始终没有停止。从2005年以来,首先是煤炭进出口关税和出口退税的调整,进而又讨论改革资源税征收方案,把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从2010年6月1日在新疆
        近年来,关于煤炭行业和煤炭产品税收规则改革和税赋调整的动作始终没有停止。从2005年以来,首先是煤炭进出口关税和出口退税的调整,进而又讨论改革资源税征收方案,把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从2010年6月1日在新疆从原油产品开始试点,2011年至今又不间断有消息指向进口电煤减免增值税。
        但客观分析,进口电煤增值税减免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市场上常常提到“增值税减免”概念。根据增值税的特征,该税与货物流转各环节对应的价格增长按规定比例依环节征收,单一环节减免将影响后续环节征收。因此,该税种的所谓“减免”,在操作中全部采取征收后再返还的政策,可以称作“即征即退”,因返还需要一定时间,一般应称作“先征后返”。
        为何要对进口电煤提出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呢?通常认为,是考虑到近些年发电行业煤炭采购成本提高幅度较大,电价调整不到位,造成发电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返还电煤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是为了解决发电企业的经营困难。
        要达到目标,首先应界定进口煤炭的适用范围,并对发电用煤进行核查统计,因为动力煤除主要用于发电外,还有大量其他用途。
        如何核算发电部分的进口动力煤呢?根据海关记录,从事进口煤炭的贸易企业有数百家甚至上千家。谁在从事动力煤进口,谁在从事发电用煤进口,哪一批进口动力煤用到了发电领域,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如果从发电厂一侧进行统计,会发现有些煤炭进口以后,并没有直接供给最终用户即发电厂,而是变为内贸煤炭在国内流转。理论上,这部分进口煤炭最终也有可能流入发电企业,但却很难追溯来源。即便追溯的到,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也只能返还给直接进口的公司而非发电企业。如果不问进口动力煤的使用去向是否为发电,一律先征后返,一来有违解决发电企业政策性亏损的初衷,二来将一个货种全部减税,似乎可减少进口成本进而降低国内售价,但也可能引发该进口品种价格上涨,税收下调反成让利于外方。
        其次,应明确电煤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价格依据。
        假定进口动力煤到岸价900元/吨,对应增值税153元/吨,按照全额先征后返,每吨煤返还增值税153元。这种高额返还很难实现,而且容易引起供货方整体抬升价格。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如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仅返还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部分的增值税。假定进口煤比国内电煤平均高出100元/吨,比照进口天然气相关政策,每吨进口电煤可返还增值税17元。
        但采用此种价格依据仍需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发电厂到厂电煤是什么价格?众所周知,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相对统一,而电煤到厂价格却没有统一标准。目前为止,既有固定的年度合同价,又有随时波动的市场价,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定价,且不同供煤企业、不同发电厂,其年度合同价格和市场煤价格也不完全相同。

标签:进口 电煤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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