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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助力节能减排

作者: 2011年08月09日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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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南京地税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促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助推企业绿色发展。本期《南京税务》就企业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税

    节能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南京地税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促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助推企业绿色发展。本期《南京税务》就企业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南京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化工染料,整治目标为今年年底关停。目前,该公司2条生产线已关停一条,另一条仍在生产。面对上门走访服务的税务人员,公司负责人很疑惑,污染整治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污染企业整治搬迁、处置收入有优惠

    税务人员走访企业宣讲有关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焦让春摄

    污水处理费税收有规定

    秦淮区某污水处理公司是集中处理生产污水的企业,对该类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适用哪些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税务人员指出,首先,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其次,为从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此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位于栖霞区的某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被列入市政府化工企业搬迁计划,由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搬迁至化工工业园区。2008年该公司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企业在化工工业园区购置土地支出2000万元,设备搬迁发生费用500万元,建造新厂房及办公用房等房屋1500万元,搬迁过程中取得各项变卖收入100万元,企业于2010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该公司的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2010年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5000万-2000万-500万元-1500万元+100万=1100万元。

    税务部门提醒,围绕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企业应注意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或搬迁计划的资料报备,同时对企业涉及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核查审核。

标签:节能减排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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