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代表,目前正处于试用期。虽然他干得时间不长,但他对这家公司的一些做法很不满意,氛围也让他感到压抑,于是想辞职走人。他说他注意了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他的理解,职工过了试用期提出辞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在试用期内的,则不必非要书面,口头也行。但问题是,他口头提出后,主管同意了,希望他干满3天以后走人。但到了3天之后,老板竟说他属于“违纪辞职”,因为一没有书面提出,二没有提前30天,三没有将辞职报告交到公司人事部。为此双方闹得很不开心,最后企业竟说没有证据来证明方先生是哪一天提出辞职的。
还有外来女工张小姐,她是一家商店的营业员,进入商店工作了大半年,商店也不给缴纳综合保险,而且待遇也较低,于是她也萌生了去意。她说她在上海打工多年,也稍懂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知道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问题是交了辞职报告之后,领班说商店已经同意其辞职了,但由于人手紧张,希望她能配合一下商店,等招到新人后再走。张小姐也是通情达理之人,心想既然商店同意其辞职,也不能把事做得太绝,于是同意等新人来之后再走。但一等就是两个多月,商店还是没有放人的意思,而老乡介绍的新单位也催着她去报到。这下张小姐有些着急了,告诉公司最多等一个星期,再不来人她也要离开了。但此时老板翻了脸,称没有收到过她的书面辞职报告,她若执意走人,将按旷工对待,同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时,张小姐傻眼了,天下怎么有这样无赖的公司?但遗憾的是,她咨询一番后发现,目前还奈何不得单位,因为她手里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她已于某月某日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现在她要么重新打报告再等一个月后走人,要么按公司的意思放弃相关权益的追索。♂
遇到这样的无良单位,职工的愤懑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即职工辞职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这里提醒几点:
第一,要明白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是不得加以阻挠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单位批不批准都是无所谓的,规定的时限一到,职工即可走人。
第二,但行使权力一定依法操作,即书面提出、提前30天通知(试用期内3天)用人单位。虽然或许有人对“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书面提出”有不同的理解,但现实的教训是,万一单位耍赖否认怎么办?所以从自我保护角度出发,记者认为非但要书面提出,最好还要有签收,包括保存好送达凭证等。
第三,不要被单位“将扣押证件”、“追究损失”、“不办退工”等的威胁所吓倒,若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职工是可以反过来追究单位责任的。
第四,离职前一定要注意做好移交、盘点等工作,并注意留有这方面的证据,防止单位倒打一耙,陷入被动。(马永卿 来源: 劳动报 转自: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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