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展望--《暂行办法》有助于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7.案例参考--福建:为设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叫好!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福建省建设厅近日联合首次向社会公布24件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判行贿罪16个、串通投标罪5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2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人1家。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将受到最长5年不得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投标的处罚,自然人将终身不得注册执业。
据悉,福建省建立了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投标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介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等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8.法规参考--《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善首都投资环境,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录系统记载下列信息: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时记载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基本情况。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同时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国内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公布本系统市级和区县两级部门处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信息,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向记录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记录信息,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w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指定媒介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北京投资平台(www.bjinvest.gov.cn)查询。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