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志语诉称,他发明创造了煤气阀口塞,2002年8月2日,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多项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3年3月12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于2003年7月9日授予使用新型专利并予公告。然而2004年春天,他发现该专利被桐城市新渡金鑫塑料瓶塞厂私自依样生产并销售到广西贺州市。
此后,苏志语于去年和今年3次起诉,前两次均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第3次起诉被合肥中院受理。昨天在庭审中,原告苏志语和3名被告就专利权属问题、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协会和生产厂家是否侵权等问题展开辩论。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协会补偿苏志语损失5000元,由桐城市新渡金鑫塑料瓶塞厂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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