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公告名称: | 淮安区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尾水湿地及中水回用工程 |
招标编号: | |
公告日期: | 2023年09月18日 |
截止日期: | 2023年10月08日 |
招标机构: |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方式: | 国内公开 |
联系方式: | 请登录查看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区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尾水湿地及中水回用工程(PC+O)已由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审字【2022】25 号的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债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淮安区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尾水湿地及中水回用工程施工、运营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淮安市淮安区污水处理厂三期东侧。
2.1.2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62000?,总设计规模4万m3/d,其中人工湿地工程设计规模2.8万m3/d,中水回用工程污水厂尾水回用规模1.2万m3/d,人工湿地出水回用规模1.6万m3/d,总回用规模2.8万m3/d。(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为准。)
人工湿地工程:设计规模2.8万m3/d,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工湿地及辅助配套工程,中水回用泵站、尾水提升泵站级配套管网。
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泵站2.8万m3/d,配套中水回用管道,管径为DN300-DN600,管长总长约为6.5km。
2.1.3 合同估算价:约9998.85万元
2.1.4 工期要求:150 日历天
2.1.5 质量标准要求:
(1)建安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2)设备要求的质量标准: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设备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尾水湿地设计出水水质指标:主要指标需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要求,即CODcr浓度≤30mg/L,NH3-N浓度≤1.5mg/L,TP浓度≤0.3mg/L。
2.2 招标范围:淮安区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尾水湿地及中水回用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一体化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包括本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试运行(联合试运转)、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及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等采购施工运营维护一体化项目的全部工作。
2.2.1施工部分:
(1)构建生态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湿地,实现对污水厂尾水的净化,生态湿地占地约93亩,设计内容包括:潜流湿地28970 ?、表流湿地9619?、湿地配水井1座、溢流井1座,中水回用泵站1座,泵站设计规模为28000m?/d,占地面积61.5?。
(2)中水回用工程包含一座一体化泵站(单台泵600m?/h,两用一备),回用管线:主干管DN600,长约0.7km;文渠补水支管DN600,长约4.4km,纬八河补水支管DN300,长约1.4km。
2.2.2设备采购与安装部分:
配套建设湿地园路、绿化、栈道、入口广场、科普宣教设施、管理用房、变配电间、水质在线监测站等服务设施,实现湿地科普宣教、游憩休闲等多种功能;
2.2.3运营部分:本湿地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内容相对简单,其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人工湿地运行时日常巡视工作;
(2)提升泵站及管道等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
(3)人工湿地运行异常记录与处理;
(4)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异常突发事件并上报相关部门;
(5)做好厂区清洁卫生工作;
(6)做好日常管理、接待等工作;
(7)湿地植物的收割、种植、补种、防病、处置等。
2.2.4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各类评审、检测报告、环保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运行费用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其他部分。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否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5.1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1)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额6000万及以上或规模不小于2万吨/天的湿地或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
(2)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湿地或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
(以上业绩所需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3.5.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2 年为准)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 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日期为准;
3.5.3 企业近 1 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1 年为准)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5.4 企业近 3 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3 个月为准)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未处于不合格状态。
3.8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资格审查时需提供2023 年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具有社保主管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证明。
3.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运营单位,其它形式不接受,联合体各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个。
注: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 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 ”和“信用江苏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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