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公告名称: | 灌云县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振兴路、胜利路等七条路雨污分流工程泵站设备采购项目 |
招标编号: | |
公告日期: | 2023年03月20日 |
截止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招标机构: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方式: | 国内公开 |
联系方式: | 请登录查看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灌云县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灌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灌发改投资【2019】218号文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已落实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灌云县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振兴路、胜利路等七条路雨污分流工程泵站设备采购项目(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灌云县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振兴路、胜利路等七条路雨污分流工程泵站设备采购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标泵站的运输(含装卸)、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及维保、培训及其它相关服务。其中货物包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设备、仪表、工具、备件、图纸和其它材料,服务包括提供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保障服务、技术支持及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
2.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交付使用期:接招标人通知后 30 日将货物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现场培训、验收后交付使用;
2.4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验收标准;
2.5最高投标限价: 1150000.00元 ;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将否决其投标;
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须包括总承包单位服务配合费(按签约合同价的2%),该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不得单列,进场前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中标人施工中须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如不服从管理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责任。
2.6主要材料品牌的选择与认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厂家(或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投标人品牌承诺书详见附件。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日前由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同意书原件扫描件必须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按重大偏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理。
主要设备品牌推荐表:
序号 |
名称 |
厂家(或品牌) |
备注 |
1 |
排水潜污泵 |
格兰富、荏原、安德里茨 |
|
2 |
控制柜 |
西门子、施耐德、ABB |
|
注: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绝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2)本项目执行苏清办【2007】13号、苏清办【2008】13号、苏清办【2010】13号、连清欠办【2010】4号、苏清办(2011)13号、连清办【2011】9号、苏清办【2012】14号、连清办【2013】6号文、连清办【2014】4号文、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21】5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将不予受理;
(3)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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