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公告名称: | 饶河县新建第二热源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
招标编号: | |
公告日期: | 2022年08月04日 |
截止日期: | 2022年08月25日 |
招标机构: | 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方式: | |
联系方式: | 请登录查看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饶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饶发改字【2022】13号文件批复,资金来源为80%专项债券资金及20%本级配套,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饶河县新建第二热源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供电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2.2建设地点:饶河县饶河镇。
2.3建设规模:新建箱变21台、电力电缆7220米、电缆保护6300米,接地装置等工程。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工程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实施阶段工程建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规范及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各项专项验收、项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缺陷责任保修等。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最高投标限价:840万元人民币,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23万元元人民币;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817万元人民币。(实际结算金额以审计金额乘以建安费下浮率为准)
2.7计划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共60日历天,设计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
2.8质量目标要求
2.8.1设计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8.2施工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9安全目标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避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控制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3.1设计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1.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设计负责人:具备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设计负责人须提供在本企业缴纳连续3个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同时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网址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以便招标人核查、如外省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
3.2施工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3.2.1 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并含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
3.2.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负责人: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提供在本企业缴纳连续3个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同时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网址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以便招标人核查、如外省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
投标人需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 号)文件规定,以不低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按照黑建规范〔2020〕9号《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填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表。
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须提供在本企业缴纳连续3个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同时提供社保证明的查询网址及相关信息,包括社保号、身份证号、密码等以便招标人核查、如外省未联网企业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联网证明及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社保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
3.3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为施工单位(仅需牵头人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网系统内报名),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 家; 联合体应由具有符合要求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4 其他要求
3.4.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2参与本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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